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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制作 自制炸药用于采石属违法

导语:新华社南阳7月7日电(记者杨)是一个在采石场工作的农民,他在自己家里购买了硝酸铵、硫磺和米糠作为制造炸药的原料。今天,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被告人杨以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南阳市唐河县上屯镇干河湾村陈庄村村民温长河于2008年承包了唐河县黑龙镇赵村的荒山采石,并将开采的石料供应给唐

新华社南阳7月7日电(记者杨)是一个在采石场工作的农民,他在自己家里购买了硝酸铵、硫磺和米糠作为制造炸药的原料。今天,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被告人杨以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南阳市唐河县上屯镇干河湾村陈庄村村民温长河于2008年承包了唐河县黑龙镇赵村的荒山采石,并将开采的石料供应给唐河县泰隆水泥厂作为原材料。当地村民杨一直在文昌河煤矿帮忙,协助日常工作。2011年农历三月,杨答应为文昌河石料开采提供炸药,于是私下购买硝酸铵、硫磺和米糠作为原料,在家中制造炸药。2012年12月26日,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杨家中进行大型走访时,查获自制炸药573公斤,并查获制作炸药原料硝酸铵600公斤、硫磺69公斤。

据河南省工程爆破协会鉴定,在杨家中查获的物品为自制硝酸铵炸药。它的成分已经形成炸药,具有爆炸特性,可以通过引爆装药引爆。

2013年8月2日,唐河县公安局抓获潜逃的杨。2013年9月11日,经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非法制造用于开采矿石的爆炸物品,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当场收缴自制爆炸物品573公斤,情节严重。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有罪,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为采石场生产制造炸药,是合法生产经营的抗辩。经调查,被告人杨是温长河经营的采石场的帮手。由于采石场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向有关部门申报合法经营的审批程序,辩护观点无法成立,被驳回。此外,被告人杨的立功表现与庭审中发现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制造炸药用于采矿爆破,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杨在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杨犯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3年9月21日,一审判决下达后,杨不服上诉,称:“应视为从犯,但不承认一审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杨非法制造用于开采矿石的爆炸物品,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当场收缴自制爆炸物品573公斤,情节严重。关于杨提出的上诉理由“一审未查明其共犯的错误”,经调查,杨在自己家中购买了硝酸铵、硫磺、米糠等原料生产炸药。杨积极参与了犯罪,其行为应是主犯。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杨上诉理由“一审未认定其立功错误”,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无证据支持,二审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因此,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级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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