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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成立证期纠纷调解中心 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

导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系统的公益性维权服务机构,以“丰富中小投资者维权手段,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根本宗旨,在持股和支持诉讼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鉴于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该制度基础上建立国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对于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建立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的重大现实意义第一,帮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小康社会是人富国家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系统的公益性维权服务机构,以“丰富中小投资者维权手段,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根本宗旨,在持股和支持诉讼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鉴于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该制度基础上建立国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对于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建立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的重大现实意义

第一,帮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小康社会是人富国家强的社会。这就需要激活资本市场的投资功能,增加人们的财产性收入。生而不息的人有毅力。投资者的投资权益不仅需要法律提前确认,还需要在产权受到侵害后及时获得公平救济。调解中心的设立无疑为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绿色渠道。

二是推进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关键在于坚持市场导向、法治、国际化、透明、诚信、以人为本、道德的根本方向,核心在于弘扬契约精神,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调解活动的本质是在纠纷解决阶段赋予当事人契约自由。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是资本市场的伦理规则。调解活动不仅是法律允许的,也是道德弘扬的,也是市场所期望的。

第三,及时解决投资者民事纠纷。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需要完善投资者友好型市场准入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行政监督制度、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但同时需要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纠纷解决机制。总体而言,投资者友好型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是金字塔形的,包括友好协商、民事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友好协商可能因双方态度和立场的对立而搁浅;仲裁和诉讼的优势在于强调程序正义。无论是二审诉讼还是一审仲裁,都要遵循规则和程序,因此存在费时费钱的美中不足;调解具有灵活、高效、便捷、对抗性低的优点。调解中心的建立可以大大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第四,推进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依法监管”是中国资本市场一贯坚持的监管理念。近年来,通过多元化的法律渠道有效解决纠纷是中国证监会倡导和推动的主要任务之一。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都鼓励调解。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建立“综合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战略部署。因此,建立资本市场调解中心是上述政策法律的有效实施,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有效补充,是维护资本市场法治权威的坚实基础

第五,提高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提高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是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投资者保护,建立专业的调解中心,不仅有助于加强海外企业对中国投资者的法律和道德义务,遏制海外公司对中国投资者的歧视性待遇,也有助于吸引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在中国倡导“一带一路”的历史背景下,弘扬调解文化无疑有助于提升中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的国际影响力和引领力。

第六,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时,信息披露的质量决定了市场价格走势和市场吸引力。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获取收益,实现财富效应;中介机构从财务和法律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以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其治理水平。设立调解中心,有助于迫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谨慎自律,见才思奇,切实把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否则会受到调解机制的约束,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七,构建资本市场协同治理体系。仲裁和诉讼曾经是纠纷解决体系中仅有的两种方式。然而,随着社会契约理念深入人心,包括调解在内的ADR商业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调解中心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公众在解决争端中的民主、理性、妥协和合作意识。相对于诉讼活动,调解活动中各方都有充分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因此,民间解决民事纠纷也是资本市场共同治理的重要标志。

二、国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的法律作用

国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是资本市场纠纷解决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关系到资本市场各方的切身利益和权利义务。因此,要遵循依法调解的前提,严格保证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不断提高调解中心的公信力。

第一,明确职责和机构性质。就其法律地位而言,调解中心应该是负责资本市场纠纷调解的第三方机构,其独立性、专业性和客观性是保证其有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就机构性质而言,可以将调解中心界定为中国证监会管理的公益单位,以保证调解中心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对证券期货纠纷的专属管辖,避免采取公司形式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二是完善法律基础。法律依据是调解中心成立、运行和工作的基本前提。目前,资本市场设立专业调解机构没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根据基本法律原则和立法法的规定,上述文件很难称之为“法律依据”。首先,建议证券法原则上以专节或专条的形式规定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使其能够“以法律为依据”,并授权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做出详细规定;其次,建议中国证监会牵头制定《证券法》授权下的调解中心设立、运行和监管的部门规章。第三,调解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更详细的业务规则。

第三,全面提高调解质量。为了提高调解的成功率,调解中心应针对当事人视野的局限,指出调解的光明前景,说明利益交换的根本利弊。各方都要认识到,放弃小事情才能得到大事情,这样双方才能早日握手言和。妥协是双赢,让步是进步。当然,让步和妥协并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底线。

四是理顺与相关行政监督机构、自律机构和其他调解机构的关系。首先,必须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尽快将相关线索或情况移交稽查局、处罚委员会、交易所及相关协会,对线索进行分析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会员按其他程序进行处罚或处理;其次,要建立调解中心协调参与资本市场治理的法律机制;第三,建立表彰诚信和惩罚失信的联合机制。调解中心应通过与交易所、犯罪现场调查监测、工商、税务和司法系统的信息联网,建立24小时、全天候、360度的资本市场信用建设体系。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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