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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三部门力推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10股要发飙

导语:三部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据水利部21日消息,根据《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首批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三部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据水利部21日消息,根据《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首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实施意见

发改农经[2015]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重大水利工程,通过深化改革,向社会投资敞开大门,建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加强试点示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水利投资资金多渠道融资机制;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加快完善水安全体系,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首先,明确参与的范围和方法

(一)拓宽社会资本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外,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将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各类合格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资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给排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一体化建设和运行。

(二)合理确定项目参与方式。盘活重大水利工程现有国有资产,通过股权转让、委托经营、整合重组等方式选择一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为新项目建设筹集资金。对于新项目,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持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其中,大城市的综合治水工程和给排水管网的建设和运行,应由中方按规定进行控制。对于公益性强、无直接收入的水利建设项目,可通过开发与经营性强的项目相结合,按照流域统一规划实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三)规范项目建设程序。重大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公告和项目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者,确定投资和经营主体,由其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按程序编制项目审批申请报告;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应当按照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合并和简化。

(四)签订投资运营协议。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明确工程建设和运营中的资产与产权关系、责任与权利、建设与运营标准与监管要求、收益与回报、合同终止、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政府和投资者应充分论证项目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和法律风险,完善合同设计,完善争议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完善优惠和扶持政策

(五)保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重大水利工程,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的政策待遇,无附加条件。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按协议转让、转租、抵押;征用、征用或者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协议予以补偿或者补偿。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原则上根据功能和效益合理配置和融资,并按政府投资规定安排。对于类似项目,中央水利投资优先考虑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政府投资安排的使用方式和额度应根据不同项目条件、社会资本投资合理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公益性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政府,同时不能按规定参与生产经营收入分配。鼓励发展投资基金支持重大水利工程,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七)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承担的具有一定公益性任务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效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可以对项目的维护管理经费给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式应根据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设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长期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确定和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以市场为主的定价机制,探索涉及社会资本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产品价格实行项目投资与经营单位、用户协商定价。鼓励通过竞价、直接电力交易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发电价格。如果政府需要设定价格,不仅要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还要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九)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加大对重大水利工程的信贷支持,完善贴息政策。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入和借款人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法定抵押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入相关权利作为抵押财产的可行性。积极拓展保险服务功能,探索形成“信用+保险”合作模式,完善水利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和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水利建设项目企业直接融资和债券融资的政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集资金。

(十)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开展水权确权登记试点,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水权交易流通的多种形式,鼓励区域间和用户间水权交易,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的合理用水需求,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技术改造、节约用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并在取水许可和取水定额有效期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在保证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工农业用水水权转让机制。

(十一)实行税收优惠。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条件,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建设用地指标执行情况。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适度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倾斜,优先保障和安排。项目库区(淹没区)等不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土地不能占用规划用地指标,但应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和重大水利工程补偿,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同的政策。

第三,落实投资管理的主体责任

(十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项目投资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控制、财务和用工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改革和完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加强以管理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公益性和战略性功能的实现。

(十四)认真履行投资经营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投资管理主体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负总责。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得投标。必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工程维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和标准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依法承担防汛抗旱和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统一调度。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日常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工程的功能和安全运行。

第四,加强政府服务和监管

(十五)加强信息披露。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水利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等信息,确保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及时享有相关信息。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征地拆迁、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协调和指导。,并为项目建设和运营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为社会投资提供咨询、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

(十六)加快项目审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审批跨部门协调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地方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绿色渠道。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提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在审批后、开工前完成。

(十七)加强实施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和运营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进行检查、验收和问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公益性。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境等主管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投资、规划、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监管。为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移民安置区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移民安置规划。

(十八)落实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投资经营实体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指导,督促投资经营实体完善和落实各项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19)完善退出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允许社会资本退出,妥善移交和接管项目,确保水利工程顺利实施和持续安全运行,维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二十)加强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对参与重大水利工程的社会资本进行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建立和完善评价体系和方法,根据评价结果和合同约定调整价格或补贴,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率,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和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21)加强风险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债务负担水平,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政府收费等财政支出规模,将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财政支出总额控制在本级政府财政支出的一定比例内,减轻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省发改委应将合格的水利项目纳入PPP项目库,及时跟踪调度,整理汇总项目实施进度,每月报送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PPP项目目录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支出统计监测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列入目录,不得安排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和其他财政支出。

第五,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二十三)开展试点示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选择了一批项目作为国家级联系试点,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相关政策完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探索形成可尽快复制推广的经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要因地制宜选择一批项目开展试点。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大力宣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的政策、计划和措施,宣传社会资本在促进水利发展,特别是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中的积极作用,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模式、盈利模式和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稳定市场预期,为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国家发改委

财务与行政部

水和利润部门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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