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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 保利地产拖欠工程款陷入纠纷 这么大公司会差这点钱么?

导语:房地产公司一直被认为是钱的主人。但是保利地产最近被起诉拖欠工程款,有点太搞笑了。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如下。2017年3月1日,原告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案,经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房地产公司一直被认为是钱的主人。但是保利地产最近被起诉拖欠工程款,有点太搞笑了。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如下。

2017年3月1日,原告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案,经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国虎、被告委托代理人谭子义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根据原报告,2011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州市琶洲村项目11标段及一期4、5、6号楼及移民安置区样板房、秦丝楼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双方签订了《广州市琶洲村项目7、8、9、18号楼防水施工合同》。此后,原告完成了上述两份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并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尚未支付剩余的项目资金。

目前的起诉要求如下:1 .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05,473.58元及利息;2.两年期满,判令被告支付保修金714,748.5元;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法律费用。

被告辩称他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仅确认原告完成涉案项目的结算金额为14294970.64元,但公司已支付1215万元。关于保修金,合同已约定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满14天内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

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现2011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琶洲村11栋4、5、6号楼及移民安置区示范楼和秦丝楼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琶洲村11栋4、5、6号楼及移民安置区示范楼和秦丝楼的防水工程,面积暂定10950。价款的支付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转到原告开户银行,原告不得将工程款转到第三方账户或挪作他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进度款至85%;自结算之日起30天内支付90%的结算费用,剩余10%根据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反馈情况支付。两年内漏点超过万分之三的,扣除结算费用的5%作为处罚,五年内漏点超过万分之五的,扣除剩余的5%作为处罚。

本合同规定的质量反馈说明由物业公司作为保修金的附件提供;合同签订后7天内,中标人必须向被告提交投标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完成后,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10%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自本工程所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60天以上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告有权从迟延后第60天起每天收取工程价款的0.1%作为违约金。

2011年12月,原被告与被告签订了《广州市琶洲村二期工程7、8、9、18号楼防水施工合同》。除原告同意向被告承担该地块二期7、8、9、18号楼的防水工程,面积151818.3平方米,工程造价6310060.68元外,其他内容同上。原告在乙方签署上述两份合同的地点标明“委托代理人陈海良”,并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2015年1月,被告核实原告完成的工程造价为14,294,970.64元。庭审中,原被告和被告确认,所涉及项目的保修期始于2014年11月28日。

原告确认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为1096万元。被告表示,另外,2014年1月7日,根据原告的指示,向广州东升影视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119万元的工程进度款,因此支付的工程总金额为1215万元。

被告提出了他的付款要求。

1.2014年1月7日出具给被告的委托书,主要内容为:因原告欠广州东升影视设备有限公司款项,现委托贵公司将所涉及项目的进度款转给广州东升影视设备有限公司..该函加盖“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印章,并由“陈海良”签字。

2.中国银行日期为2014年1月7日的支票存根,金额为人民币119万元,由肖新华签字。

3.2014年1月2日,原告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被告开具发票,称收到广州市琶洲村二期工程7号楼、8号楼、9号楼、18号楼防水工程款项119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执行。对于原告已按合同完成合同工程建设,结算后工程款为14,294,970.64元,原被告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已支付的项目资金,原告表示实际收到1096万元。此外,被告认为2014年1月7日的付款为人民币119万元。付款方式为按照原告的指示将款项转给广州东升影视设备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相关的转账支票存根、委托书、发票等证明。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否认出具了委托书,认为委托书上的印章是假的,委托付款是陈海良的个人行为,并申请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对此,法院的意见是,陈海良是原告合同签订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所涉及合同的实际施工工作,即在履行与被告所涉及的合同时,他们都代表原告;就这笔款项而言,陈海良以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名义出具了委托书,要求被告向广州东升影视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所涉合同的工程款..

此时,即使委托书上原告的印章是假的,被告作为普通经济主体也没有能力鉴别公章的真伪。此外,陈海良出示了委托书,并提供了原告开具的收据发票,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从未对开具发票的行为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被告有理由相信陈海良代表原告公司行事。

因此,陈海良要求被告向第三人支付委托书,构成表见代理,被告根据委托书支付的款项视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原告对委托书上印章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基于此,被告称已支付另一笔119万元的工程款,我院对此予以了证明和确认。据此,应认定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为1215万元。

根据合同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被告支付进度款至85%;自结算之日起30天内支付90%的结算费用,剩余10%根据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反馈情况支付。两年内漏点数量超过万分之三的,扣除结算费用的5%作为处罚,五年内漏点数量超过万分之五的,扣除剩余的5%作为处罚。工程结算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715473工程款。

所涉及项目的保修期从2014年11月28日开始,至今已超过2年。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期间就工程质量向原告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0%的保证金的5%,即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714,748.53元的保修部分。

在利益问题上。根据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60天以上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告有权从延期后第60天起每天收取工程进度款的0.1%作为违约金”,由于被告未能在约定结算日起30天内付清工程进度款,原告要求从2015年3月22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款的利息,实际上是违约金。这一主张是合理的,可以支持。原告的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不超过合同约定,可以采纳。但从违约金的性质和公平合理原则出发,违约金不应超过本金。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判决如下:

判断结果

1.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715,473.58元及违约金。

2.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费714,748.53元。

第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962元,其中原告承担11162元,被告承担17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自提出上诉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办的,按自动撤回申诉处理。

保利地产作为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综合实力评价第五名,因罚款不到百万元而名誉扫地,实在令人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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