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趣投网 > 投资理财 > 正文

冯海宁 冯海宁:能否以“投毒罪”严惩不法分子

导语:“毒胶囊”事件曝光后,部分药企已宣布召回问题药品,而吉林修正制药、吉林惠南天宇制药有限公司否认其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理所当然,一旦这一事件被曝光,相关地方官员应该立即进行公开审查并道歉。然而,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宣传部长兼副县

“毒胶囊”事件曝光后,部分药企已宣布召回问题药品,而吉林修正制药、吉林惠南天宇制药有限公司否认其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理所当然,一旦这一事件被曝光,相关地方官员应该立即进行公开审查并道歉。然而,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宣传部长兼副县长李华一却谈到了他的政治成就。这个结果让人非常惊讶和愤怒。显然,“毒胶囊”事件中的两个“主角”——一些监管者和企业——都缺乏起码的羞耻感,更缺乏的是严厉的惩罚制度。

我们先来看看过去处理“克林霉素磷酸葡萄糖注射液”事件的结果。据悉,“克林霉素磷酸葡萄糖注射液”事件造成16个省、自治区报告的克林霉素磷酸葡萄糖注射液不良反应93例,死亡11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安徽华源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药品作为劣药处理,没收企业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收回企业大容量注射剂GMP证书;撤销该企业“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药品批准文号。同时,对安徽华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记过处分。这种惩罚的结果一般被舆论认为是轻的。

毫无疑问,要让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医药企业真正重视药品质量,除了加强道德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社会责任外,还需要以重罚“服”,让问题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进而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仅要求暂停销售和使用问题药品是远远不够的。司法机关也要及时介入调查,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对于制售假劣药品,我们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司法解释和《刑法》。所以,处理“毒胶囊”必须严惩。一些企业要关停,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据悉,由于种种原因,过去制造、销售假劣药品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很小。以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底为例,全国药品监管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案件28万余起,移交司法机关的仅440起,仅占总数的0.15%。显然,这不能成为惩罚的例子。

笔者注意到,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比,重庆公布的措施似乎更加严厉。去年6月,重庆高院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审查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规定,累犯、累犯、共同犯罪中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主犯,销售金额巨大的,必须依法从严惩处;造成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犯罪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此外,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在《凤凰财经》专栏撰文指出,食品中使用工业明胶,一般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定罪处罚;药品中使用工业明胶一般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鉴于使用工业明胶作为食用明胶等同于投毒行为,且系专业人员针对普通公众的故意行为,可以以“投毒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只有制造和销售有毒有害药品的责任人才能被最高级别判处死刑,这真的可以震惊“黑心”制药公司。

免责申明: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趣投网立场!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或内容不符,请联系我们处理,谢谢合作!
当前文章地址:https://www.qthbsb.com/touzi/1080917.html 感谢你把文章分享给有需要的朋友!
上一篇:沙漠之鹰 沙漠之鹰仅排第七 世界上威力最强的十大手枪 下一篇: 基金经理年薪 基金经理百万年薪仍觉“性价比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