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证券法》大修 投资者最该关注的十件事儿
解读证券法改革中投资者最应关注的十件事
2005年10月经过大修改,10年后证券法再次大修。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338项修正案,其中新修正案122项,修正案185项,删除22项。在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如此广泛而又轰轰烈烈的修订会带来哪些变化?会对市场参与者产生怎样的影响?
股票发行登记由交易所审核
虽然之前市场上有很多关于登记制度的传言,但证券法修订草案首次明确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查登记文件。
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登记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登记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登记生效并不意味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担保,也不意味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登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保证。
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已大大提高
登记制度意味着“宽大处理”,因此需要加大处罚力度,防止欺诈发行。草案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且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目前最高罚款仅为60万元;已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募集资金2%至10%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新的现金股利制度
现金股利短缺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个主要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尊重公司自主权的前提下,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你可以建立一个证券合伙企业
在“证券经营机构”一章中,草案明确提出了“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即允许设立合伙证券企业。
草案规定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合伙经营草案规定的证券业务之一的,最低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应当一并计算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最低限额。“证券业的核心资产是人。通过合作,我们不仅可以留住人才,还可以像高盛一样打造一家“百年老店。”英达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说。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近年来,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进入市场的问题一直是市场的热点。这次草案明确了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草案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告其证券账户和配偶的证券账户,并在交易完成后3日内报告交易情况。
对于海外企业
国内上市有空保留法律
经过对“国际板”的长期讨论失败后,这次公布的草案中有四个条款专门为海外企业在中国上市提供了相关规定。
这些条款涵盖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中国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证券登记结算要求。
分析人士认为,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国际板”一定会开放,但确实为海外企业在华上市预留了必要的法律空空间。
新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草案中的新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防止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的价格操纵。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为获取衍生品交易中的不正当利益,以拉高、打压或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以拉高、打压、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用“未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
负责内幕交易
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相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得未披露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披露未披露信息。
这里的“未披露信息”是指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除内幕信息外未被披露的信息。未披露信息的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除内幕交易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遭遇上市公司欺诈
赔偿可以提前约定
买股票和假上市公司怎么办?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与投资者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并提前支付。
这意味着遭受上市公司欺诈的投资者除了民事诉讼外,还有额外的维权渠道,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赔偿,然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继续追偿。
民事赔偿可以推代表诉讼
由于缺乏集体诉讼制度,股东的索赔一直是一个大问题。草案规定,当投资者就证券民事赔偿提起诉讼时,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