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山东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的重要省份,近年来在乡村振兴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和尝试。为了更好地推动乡村建设,山东省出台了一系列新规,旨在规范乡村建设行为,提升乡村整体品质。本文将对这些新规进行全文解读。
一、条例概述
1.1 制定目的
《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保障乡村建设依法、有序、可持续发展。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管理。
1.3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2.1 规划许可范围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包括乡村居民住宅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
2.2 规划许可内容
规划许可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主要功能等。
2.3 规划许可程序
- 村民在自有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应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提出申请,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前,应当将拟建项目的申请人、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高度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施
3.1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应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村(居)信息员发现未办理规划许可擅自施工的,及时上报。
3.2 违法行为查处
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乡镇政府应及时依法查处。
3.3 许可证管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确需延期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监督与管理
4.1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职责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4.2 委托机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4.3 信息公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结语
山东省乡村建设新规的出台,为乡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希望通过新规的实施,能够进一步规范乡村建设行为,提升乡村整体品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