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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两融新规十大重大改变 机构:券商股机遇

导语:经纪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4倍融资融券管理的新规定控制了业务规模,并允许合同延期昨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新规要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同时,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允许证券公司展期融资融券合同,展期数量由证券公司自行确定。中国证监会发言人邓伟指出,《管理办法》的

经纪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4倍

融资融券管理的新规定控制了业务规模,并允许合同延期

昨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新规要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同时,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允许证券公司展期融资融券合同,展期数量由证券公司自行确定。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邓伟指出,《管理办法》的修订一方面加强了监管和风险防控,强化了证券公司自主调整和防范业务风险的要求,完善了监管机制,明确了监管底线,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证券公司的业务规模要求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一些不适合业务发展的限制性规定,提高了融资融券业务为资本市场和投资者服务的能力。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提升《管理办法》的法律层面,从证监会公告到部门规章;第二,建立反周期调整机制。中国证监会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建立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明确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转换率调整方法。证券公司对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转换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可动态调整保证金比例、目标证券范围、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转换率、最低维持保证率、业务集中度三、建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资金第三方监控机制,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监控客户信用交易资金,明确中证金融的监控和监控职责;四是规定了券商在经营两项金融业务时禁止的六种行为,如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等;第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不符合此要求的证券公司可以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新增融资融券合同;第六,增加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募集和出售证券。日均证券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不得变更原合同;七是取消“公司及与公司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持续交易”的规定,支持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第八,允许融资融券合同合理展期。合同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申请延期。每次展期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抵押情况和客户的信用状况是独立确定的;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抵押物质量等条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抵押物的期限和违约处理方式。

华泰证券分析师罗毅认为,新规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金融整合,允许金融整合延期,放宽原六个月期限,延长融资融券周期,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资者灵活控制,规避投资策略的时间约束。目前,这两笔金融交易的余额约为2.2万亿元,占总市值的2.8%。管理层适当控制两笔金融交易的规模,表示希望股市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证券公司也在积极补充资金,资金陆续到位,金融一体化发展可期。(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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