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指引颁布实施
11月6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支持内地与香港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相互认可, 中央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指引颁布实施
初值相当于3000亿元
11月6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支持内地与香港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相互认可, 中央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只监控资金互认总额,不审批单个机构额度和单个产品额度;跨境发行基金筹集的资金可以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进出口。如果涉及货币兑换,可以由托管人或代理人在银行直接办理;鼓励以人民币计价的跨境发行和销售以及跨境收付;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将互认基金信息报告程序委托给托管人(银行)或代理人(银行或基金公司);建立系统的数据统计和提交程序,无需人工报告或重复提交。
根据指引,内地发行募集的全部香港资金的最大净汇入汇款规模和香港发行募集的全部内地资金的最大净汇入汇款规模,在初始阶段都相当于人民币3000亿元。当内地发行募集的全部香港资金净汇划规模达到等值人民币3000亿元,或香港发行募集的全部内地资金净汇划规模达到等值人民币3000亿元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官网发布公告。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暂停注册(认可)和跨境发行、销售内地(香港)基金,直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公布每月汇划(入账)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将在官网上公布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的汇(进)款相关信息。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信息开展基金跨境发行和销售相关工作。
香港(内地)基金在内地(香港)发行募集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香港(内地)基金资产超过基金总资产50%的,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在内地(香港)销售基金。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其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所在的银行以人民币或外汇的形式汇出或汇入申购、赎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