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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证监会发布基金估值指导意见明确三大基本原则

导语:《证券时报》记者刘煜辉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的及时、准确计量,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9月5日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基金估值业务和份额净值估值进行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导意见》由估值业务基本要求、估值基本原则、估值工作机制、定价错误处理及责任、补充规定五部分组成。在估值的基本原则中,中国证监会要

《证券时报》记者刘煜辉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的及时、准确计量,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9月5日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基金估值业务和份额净值估值进行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由估值业务基本要求、估值基本原则、估值工作机制、定价错误处理及责任、补充规定五部分组成。

在估值的基本原则中,中国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适用于当前情况并有充分可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包括三个原则:

对于市场活跃且能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标的,如果在估值日有报价,则该报价应适用于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不作调整,但会计准则规定的除外;对于没有活跃市场的投资产品,公允价值应通过在当前情况下适用的估值技术确定,并有足够的可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如遇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证券发行人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致潜在估值调整对基金前一估值日净资产价值的影响超过0.25%,应调整估值并确定公允价值。

根据《指导意见》,为了提高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建立基金估值工作机制,在充分征求行业意见并履行备案手续后,可以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或在活跃市场报价的具有相同特征的资产或负债提出估值指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基金净资产值及相关审核工作时,可以参考行业协会的估值指引,但不能免除相关责任。基金管理人选择服务机构进行估值的,不能免除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指导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和股票净值估值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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