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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 科创板首家IPO注册失败企业收罚单 证监会对恒安嘉新及保荐机构等出具

导语: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称,已发布3项以警示函形式发布的监管措施决定,包括对恒安嘉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决定、对、王发出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决定、对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决定,均针对恒安嘉信科技创新板IPO注册事宜。分析师表示,这是科技创新板首次IPO注册失败的案例。根据招股书的申报稿,恒安嘉信于2018年12月28日和29日签订了4个主要合同(总额158

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称,已发布3项以警示函形式发布的监管措施决定,包括对恒安嘉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决定、对、王发出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决定、对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决定,均针对恒安嘉信科技创新板IPO注册事宜。分析师表示,这是科技创新板首次IPO注册失败的案例。

根据招股书的申报稿,恒安嘉信于2018年12月28日和29日签订了4个主要合同(总额15859.76万元人民币),并于当年签署了验收报告。截至2018年底,没有收到付款,也没有开具发票。恒安嘉信确认了2018年上述四份合同的收入。在上交所审核过程中,恒安嘉信以审慎为由对上述四个合同收入确认时间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满足合同约定,在主要经济效益流入公司后确认收入。据此,恒安嘉信2018年主营收入减少13682.84万元,净利润减少7827.17万元。扣除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调整前的8732.99万元变为调整后的905.82万元,占扣除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89.63%。发行人对上述四大合同相关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不一致,存在实质性差异。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科技创新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向恒安嘉信发出警示函。

此外,证监会称恒安嘉信保荐代表人、王未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向其发出警示函。恒安嘉信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其保荐义务。根据《科技创新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向中信建投发出警示函。

8月30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不批准恒安嘉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指出,发行人将会计差错更正认定为特殊会计处理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缺乏内部控制;发行人未按招股说明书要求披露以前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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