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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

导语:深交所〔2020〕512号市场参与者:为稳步推进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确保登记制度实施前后发行与上市审核的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板改革试点登记制度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1.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本所收到被审查企业(以下简称被审查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市场

深交所〔2020〕512号

市场参与者:

为稳步推进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确保登记制度实施前后发行与上市审核的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板改革试点登记制度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1.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本所收到被审查企业(以下简称被审查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的相关申请。自2020年6月30日起,交易所开始受理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原书面文件一致。企业提交申请文件时,应提前提交反馈、回复等文件。被审查企业及其发起人无需提交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相关申请文件。

二.对于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申报的被审核企业,本所的受理顺序不作为本所的审核顺序,本所按照本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继续审核。被检查企业未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三.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被审计企业的审计顺序和现有审计结果,按照注册系统审计程序和规则开展审计工作。试点企业具体安排如下:

1.通过IEC审核的,按通知执行。

2.中国证监会通过初审会议但未获发审委批准的,本所将根据受理顺序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结果继续审核。初审会议的意见已经落实的,将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初审会议意见未落实的,交易所将安排审核会议和上海市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实施。

3.如果证监会已经反馈但尚未召开初审会议,本所将根据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结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的询价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如果反馈没有落实,落实后会安排审核会议。

4.中国证监会已受理且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本所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一轮查询。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回复查询后,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查询和回复内容。

5.被审查企业的再融资、合并和重组参照上述安排执行。

四.被停牌企业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所提出申请的,停牌已经消除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经审核确认后,恢复对其发行上市的审核。暂停情形尚未消除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暂停。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被审核企业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提交保荐工作底稿和经审核的招股说明书(如有必要)的期限,自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不得迟于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审核意见之日。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本所要求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的财务报表是指6个月有效期内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考虑到今年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为了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在2020年7月31日前,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引用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一个月。

七、发行人应确保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符合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相关规则的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核实,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等要求进行专业判断,审慎做出推荐决定。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发行申请文件及其出具的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交易所将严格按照规定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要求所有市场参与者为相关业务做好准备。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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