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国务院:下月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
要点指南:
1.该计划提出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央调节比例,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央调节。2019年将中央资金调剂比例提高到3.5%,进一步平衡各省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自2019年5月1日起,实行1%失业保险总费率的省份将分阶段延长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从2019年5月1日起,分阶段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18至23个月累计结余的统筹地区可按现行费率减少20%,24个月以上累计结余的统筹地区可按现行费率减少50%。
3.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选择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适当缴费基数。
4.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征收制度改革期间,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缴纳,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纳负担,避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通知
国办发[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营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新的发展观,统筹规划。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改革,密切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大幅减轻,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4月1日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综合计划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社会保障费征收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首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将下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不足16%,要研究提出过渡措施。各省的具体调整或过渡计划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将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从2019年5月1日起,分阶段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18至23个月累计结余的统筹地区可按现行费率减少20%,24个月以上累计结余的统筹地区可按现行费率减少50%。
第三,调整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各省要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应制定基本养老金计算和支付方式的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选择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适当缴费基数。
第四,加快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省应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比例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并在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一征缴和支持。
五、提高养老基金中央调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中央调剂金比例提高到3.5%,进一步平衡各省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6.稳步推进社会保障费征收制度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企业职工保险险种原则上继续按现行征缴制度进行征缴,缴费方式稳定,“成熟一省,转移一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如期转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金融、医疗保险等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管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缴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允许集中缴纳企业历史欠费,不允许采取任何措施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纳负担,避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降低社会保障费率和改革社会保障费征收制度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险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降低社会保障率与征缴制度改革过渡时期的工作衔接,并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险局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