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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律师博客 张志旺律师:误读陈有西律师就是误解律师职业

导语:王振华案:辩护律师被推上道德法官席-对陈有西律师的误读是对律师职业的误解前言:律师为好人或无辜者辩护,以洗清冤屈。大家都没意见,甚至夸律师,但是律师为坏人辩护呢?首先,为坏人辩护的律师自然处于道德劣势无论中外,无论哪个朝代,绝大多数被告人都会在提交法院的刑事案件中被定罪,所以站在被告人的位子上基本上是坏人。好

王振华案:辩护律师被推上道德法官席

-对陈有西律师的误读是对律师职业的误解

前言:律师为好人或无辜者辩护,以洗清冤屈。大家都没意见,甚至夸律师,但是律师为坏人辩护呢?

首先,为坏人辩护的律师自然处于道德劣势

无论中外,无论哪个朝代,绝大多数被告人都会在提交法院的刑事案件中被定罪,所以站在被告人的位子上基本上是坏人。

好人坏人既是法官一种固有的司法价值判断,也是一种公共道德评价。尤其是对于我们这种有着深厚德治文化的人来说,是非不能放在第一位,道德操守必须优先。

刑事法学家陈兴良说:“刑法是万恶之源。”我觉得所谓的“恶”是一种道德评价。

已故刑法学者邱兴隆在《惩罚哲学》开篇就说:“惩罚包括剥夺人的权益和施加道德谴责。”

201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司法机关一定不能背离人性和世界常识。要把法律的专业判断和民众的简单认知结合起来。严格的法理学突出司法的合理性,以公认的理性论证司法的良心,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周强校长所说的“良知”、“单纯认知”、“人情”,明显带有强烈的道德情怀。

一位检察官曾告诉我,他们的起诉在法庭上有天然的道德优势。的确,当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辩护,受到被害人家属的诅咒、殴打甚至威胁时,大家很难支持律师,但往往理解被害人家属反对律师的行为。

也就是说,律师为坏人辩护,自然处于道德劣势,这是无法反驳和抹杀的客观事实。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因帮助村民赢得反派大丘村的“主人”,而不是为反派辩护而受到最多赞扬。

第二,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就是坏人

这种笼罩在律师身上的阴影,自律师制度建立以来,依然挥之不去,中外都不例外。

“我们要做的最紧急的事情就是杀掉所有的律师。”虽然这句话是莎士比亚历史剧《亨利六世》中屠夫迪克的一句话,但不是莎士比亚自己对律师的看法,它似乎赢得了大众的支持。

在过去的中国,律师经常被称为“诉讼当事人”。

以司法透明度高的美国为例,当代几起案件让公众对律师产生了厌恶。

在1973年纽约的“快乐湖”案中,律师提供了尸体的位置,以换取检察官的律师承诺免除罪犯死刑。为此,《纽约时报》头版报道“两名律师为连环杀手保守秘密:另有两名受害者”。美国舆论怒不可遏。公众唾骂律师隐瞒真相,谴责不良律师包庇杀人犯,要求取消律师资格。有了死亡威胁和恐吓电话,律师不得不搬家,亲戚朋友疏远了他们。一个律师退出法律界,另一个律师的精神崩溃业务一落千丈。

无独有偶,最近在美国发生的中国留学生张某某谋杀案中,凶手克里斯腾森的律师早已得知被害人尸体的下落,不仅没有透露,还以此为条件与检方律师讨价还价。

在著名的辛普森一案中也是如此,律师辩护在空之前是成功的,让犯罪证据确凿的罪犯得以逃脱,但公众的公平正义感却大受伤害,公众痛斥律师的“帮凶”行为和为富人服务的司法制度。

从简单的情绪出发,为坏人辩护的律师真的是坏人。

替坏人说话就够了,还花钱请律师替坏人说话,真的更让人无法接受,甚至可恨。

那么为什么各国,尤其是现代国家都建立了让律师为坏人代言的制度,而坏人能否被律师辩护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不文明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呢?

第三,为了防止司法武断,

需要律师做坏人的“帮凶”

自从人类诞生以来,就有好人也有坏人。对好人的表扬和对坏人的惩罚是齐头并进的,但是从始至终,我们没有把坏人赶出去,坏人推回了波浪。

在原始时期,对坏人的惩罚是同类复仇和血亲复仇。“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不够的,甚至是“双还”。这种报复,一方面是直接的,快乐的;另一方面,又是血腥的,非常随意的,极其残忍的,经常进行种族灭绝。在我国历史上,有记载说黄帝把战败的蚩尤剥皮抽筋做成肉酱。

而事实上,这种同样残酷的复仇思想,还隐藏在很多人的心中,这种复仇方式在世界上的某些地方还在发生。

从野蛮到文明,但同时有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区分,辨别什么是好什么是坏的权利和惩罚坏人的权利基本上被统治者垄断了。至此,虽然统治者制定了自己的“法律”。但这种“法”,统治者为了自己的目的和利益,可以制定恶法来对付被统治者,第二对“善法”也可以化干戈为玉帛,遮天蔽日。

比如历史上只灭了九个部落,但是皇帝可以意气用事,灭了十个部落,把好人坏人无辜都抓起来,比如明朝的方孝孺事件。

我们人类是理性和智慧的生物,同时又充满激情和虚假的本能。因此,康德说:人类从来没有仅仅从弯曲的木头中生产出任何东西。

哈佛大学终身教授艾伦·德肖维茨为辛普森一案辩护,他在《最好的辩护》一书中说:“没有人需要正义”。刑事被告人及其律师不需要正义,他们要的是无罪或缩短犯罪;检察官追求的是胜利而不是正义;在中央裁判的法官眼里,最重要的不是正义,而是希望上级法院不要推翻自己的判决。

不仅是美国,还有你,我,他,一旦掌握了权力,谁也不能保证他们是公平公正的或者会是公平公正的。

无数历史事实证明,公权力包括司法管辖权的任意扩张,但人人都有危险,“文学监狱”、“耒阳事件”也是如此;即使很重,也是灾难。清初“留头发不留头”也是如此。

糊涂官员审理葫芦案,制造冤假错案..............................................................................................................................................................你不讨厌吗?

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胡云腾博士曾说:“我永远不会忘记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院当庭宣判聂树斌一案无罪时的悲伤喜悦的表情和哭泣的场面。”。看到这里,我们不感动吗?

血腥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公共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司法权必须在法律领域受到制约。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也是真的。

总书记对此曾作过深刻的阐述,说:“要明白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破坏九十九个公正的法官积累的良好形象。执法和司法中的万分之一的错误对当事人是100%有害的。”

也就是说,对于被告席上的人,如何证明他是坏人?有多糟糕?怎么惩罚?谁也不能单方面决定。因此,在刑事审判制度中,建立了控方、辩方、中立裁判参与审判,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制度,以实现最大可能的公平正义。

刑事法学家陈兴良说:“刑法是必然的恶。使用得当,个人和社会都从中受益;使用不当,对个人和社会都会造成伤害。因此,我们必须警惕刑法可能的扩张和滥用。”

这就是律师为坏人辩护的价值!那就是防止对公权力的肆意侵犯。

同时,为了区分律师和坏人,一方面规定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另一方面规定了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其中,被告人可以不认罪,但律师可以认为已经构成犯罪;反之亦然,达拉斯到礼堂这与民商事案件完全不同,律师的“承认、放弃或修改诉讼请求”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授权和同意。

也就是说,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律师必须站在同一立场上,而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则不与坏人站在同一立场上。

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不是根据坏人说话,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说话。

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怎么可能是坏人?

理性分析是真的,不然律师早就像坏人一样被拖出来枪毙了,律师制度早就消亡了。

但是,理性分析去说服有感性感受的人,似乎总是徒劳无功。

4.陈有西律师做错了什么吗

王振华涉及猥亵儿童、强奸或嫖娼,所有这些都是法律和道德所否认的,也就是说,王振华是一个坏人。然而,国家法律规定律师必须为他们辩护——很少有人指责国家法律。

什么样的律师可以为伏完提到的坏人辩护?

我在监狱里当过警察。监狱里有很多坏人,但也有道德的,那些因为性犯罪而入狱的人最被鄙视。

而王振华,一家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显赫,但违法或犯罪都与性有关,侵权的对象其实是个小孩子!澎湃的舆论和愤懑的舆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是极其自然的。

为这样的坏人辩护的律师,无疑会面临巨大的压力,尤其是舆论、舆论、道德的压力,而不是名利双收。

显然,普通律师、王振华或他的家人并不引人注目;我不相信有名但来自两方面的律师。有信誉、有资质、有责任的律师,尤其是有责任精神的律师,是要考虑的对象。

陈有西律师是著名的、合格的和负责任的律师。

在我看来,陈有西律师就是胡乔木在《律师颂》中写的:“律师,神圣的大门也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障碍和诱惑为无物。”

我在律师界甚至称陈有西律师王阳明:有勇有谋,又有家国情怀!即使是王力可阳明,他被称为“保皇派”,一个信奉“体制内健康的权力”,另一个忠于皇帝,认为每个人都有良心。陈有西律师不仅将律师视为名利双收的职业,而且具有通过律师的行为来推断中国法治进程的伟大理想。这种感觉在名利交集的律师行业是很少见的!

“陈有西学术网”成为中国法人博客点击率最高的网站绝非偶然。

因此,陈有西作为律师出现在庄莉案、雷阳案、夏俊峰案中是很自然的。

王振华案一审宣判后,舆论披露了王振华一案,多数人认为量刑过轻。当时,陈有西的律师,见过大风大浪,要想明哲保身,不是不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但他勇敢地发出了“声明”,这就是承担责任的精神!

其实媒体早在去年案发时就披露了被害人的伤情,但是陈有西的律师声明再次披露了被害人的伤情,这让我大为吃惊!即使案件公开宣判,律师再次公开揭露被害人的伤情,无疑再次伤害了被害人的感情和公众的感情。

我不知道有远见的律师陈有西是怎么想的。

至于透露被害人的伤情,如果陈有西律师只是不思进取,我觉得他的行为还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如果陈有西的律师强攻天下,完全无视受害者和公众的感受,肆意挑拨,那么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失败的,在他的职业生涯中留下了失败。

至于录音中的“底线理论”,不应该因为没有语境而从理性严谨的角度去评价。

不过,陈有西律师在履行律师职责时,无论言行是否恰当,是否应该受到谴责,只要不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录,便不应被列入舆论道德的审判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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