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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大富翁 《盛大富翁》使用大富翁商标案终审判决不侵权

导语:本站讯 12月28日消息,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盛大游戏使用“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对大宇公司“大富翁”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侵犯。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大富翁”作为一种在计算机上"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经商之道的游戏"已经广为人知,虽然被大宇公司注册为“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商标,但“大富翁”仍然具有指代前述商

本站讯 12月28日消息,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盛大游戏使用“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对大宇公司“大富翁”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侵犯。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大富翁”作为一种在计算机上"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经商之道的游戏"已经广为人知,虽然被大宇公司注册为“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商标,但“大富翁”仍然具有指代前述商业冒险类游戏的含义。加之公众一般不会将盛大公司的“大富翁”游戏误认为是大宇公司的“大富翁”游戏,也不会将两者的服务来源相混淆。因此盛大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对游戏品种的正当使用。上海一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大宇公司败诉,判决即日生效。

2005年3月,台湾大宇公司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2005年7月16日,一款由盛大公司关联企业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盛趣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软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为“盛大富翁”,盛趣公司授权盛大公司运营该款游戏。

2006年3月16日,大宇公司委托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詹孟龙事务所对盛大公司网站中出现“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使用情况进行网页目击公证。随后,大宇公司诉诸法院,要求盛大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其他损失4.48万元。一审法院对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大宇公司不服上诉,终审败诉。(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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