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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 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概念分析

导语: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概念分析  2018年3月2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概念分析

  2018年3月2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为创业投资基金发政策红包。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是小问题,但与私募行业密切相关。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为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发了不少政策红包,但是能够领到的私募机构不多,很关键的原因是不清楚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再加上监管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界定较为混乱。在这里,我们以概念为突破,见微知着,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进行一番穿透。

  创业投资基金概念分析

  特性

  从以上法律规范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以下要点:

  1.创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

  2.创业投资基金只能投向未上市企业;

  3.创业投资基金只能投未上市的成长性企业或创业企业;

  总得来看,投向成长性企业或创业企业,是创业投资基金的本质性特征。

  成长性企业与创业企业的关系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暂行办法》,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中创业投资基金投向领域为“成长性企业”,而《暂行办法》中为“创业企业”。

  根据2015年11月,发改委等10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于是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成长性企业=创业企业。

  考虑到《征求意见稿》为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并在未来会正式颁布实施,可以预见在正式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很有可能定性为“成长性企业”。

  成长性企业

  那法律制度是怎么界定“成长性企业”的?

  我们没找到答案,经过检索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未见对成长性企业界定的制度规范。

  回到原点:《特别规定》的规定

  回到原点

  当前方无路可进时,原路返回,回到原点可能是一个最优的选择。再看看《特别规定》的界定,可以看到《特别规定》第2条完全没有引用《征求意见稿》或者《暂行办法》中“成长性企业”、“创业企业”的描述,而是直接使用“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能《特别规定》规则制定者,也发现了“成长性企业”和“创业企业”在概念界定上的循环反复,法律制度上界定的缺位,直接引用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概念。

  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概念

  很高兴“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法律制度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关于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具体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完整而详细的界定。

  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概念,具体见文末。

  我们该如何选择

  毫无疑问当下监管鼓励并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可以预见在未来还有更多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出台。目前,在法律制度层面却没有对创业投资基金予以明确规定,在此背景下不少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大部分是按照“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

  因此,私募机构在投资时,选定投资对象时要特别注意投资对象的性质,是否是中小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

  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概念分析

  2018年3月2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为创业投资基金发政策红包。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是小问题,但与私募行业密切相关。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为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发了不少政策红包,但是能够领到的私募机构不多,很关键的原因是不清楚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再加上监管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界定较为混乱。在这里,我们以概念为突破,见微知着,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进行一番穿透。

  创业投资基金概念分析

  特性

  从以上法律规范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以下要点:

  1.创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

  2.创业投资基金只能投向未上市企业;

  3.创业投资基金只能投未上市的成长性企业或创业企业;

  总得来看,投向成长性企业或创业企业,是创业投资基金的本质性特征。

  成长性企业与创业企业的关系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暂行办法》,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中创业投资基金投向领域为“成长性企业”,而《暂行办法》中为“创业企业”。

  根据2015年11月,发改委等10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于是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成长性企业=创业企业。

  考虑到《征求意见稿》为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并在未来会正式颁布实施,可以预见在正式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很有可能定性为“成长性企业”。

  成长性企业

  那法律制度是怎么界定“成长性企业”的?

  我们没找到答案,经过检索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未见对成长性企业界定的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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