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积分落户政策 北京积分落户政策
北京积分结算政策
北京积分结算是北京市政协推荐的一种积分结算政策。非北京出生人才的“积分”以科技贡献、专业技能、在京时间等指标作为考核项目计算,符合标准的可以落户北京。
根据政策规定,申请积分结算的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持有本市居住证
必须是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必须在开始办理积分结算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办理。
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截止到上一年12月31日,积分结算工作开始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女干部未满55周岁,用人单位仍正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7年以上
从开始办理积分结算的上一年12月31日起,申请人应在北京缴纳7年的社会保险,其中累计补充记录不应超过5个月。有中断缴费或补缴5个月以上记录的,视为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积分结算条件。
没有犯罪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可以通过用人单位提交积分结算申请。申请人需要填写个人积分指标信息,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提交。提交的积分指标信息可在申请阶段截止日期前修改。
整体构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稳定的就业指标
劳动合同满一年,企业满一年,个体工商户满一年。
第二,合法稳定居住指数
根据自有物业,出租物业和单位提供的宿舍是不一样的。
第三,学历指标
大专10和5分,本科12分,硕士26分,博士37分。
四、职业和居住地区域指标
自2006年1月1日起,申请人居住地从本市六区转移到北京其他行政区域的,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的就业、居住地点从本市六区转移到北京其他行政区域的,加4分,最高12分。
第五,创新和创业指标
符合创新创业指标规定的积分条件的申请人只能选择一项填写。
不及物动词税收指标
如果最近三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个人所得税缴纳10万元以上,或者作为股东合伙人,平均每年缴纳20万元以上,加6分。
七.年龄指标
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准,不超过45周岁的,积分指标的计算截止于开始办理积分结算的上一年1月1日,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
申请人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国家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公民之一的,加20分。
九.守法记录指标
根据受理积分结算申请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市公安局的记录,每份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