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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 国旅联合债权官司败诉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导语:1月4日晚,国旅联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宣布了他的上诉结果。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第7957号民事判决;并驳回了国旅联合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二案受理费为96700元,均由国旅联合承担。据了解,2012年,国旅联合与北京玉瑾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玉瑾”)和北京世源叶巍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源叶巍”,后更名为佳誉公司)签订了《债务清偿担保协议》,

1月4日晚,国旅联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宣布了他的上诉结果。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第7957号民事判决;并驳回了国旅联合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二案受理费为96700元,均由国旅联合承担。

据了解,2012年,国旅联合与北京玉瑾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玉瑾”)和北京世源叶巍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源叶巍”,后更名为佳誉公司)签订了《债务清偿担保协议》,约定三方共同确认北京玉瑾应付公司款项为人民币7576.6万元;北京易进以其全部转租收入优先清偿应付给公司的账款,世源叶巍为北京易进的上述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具体还款计划是2013-2028年16年还清债务。从2013年起的三年内,每年将向国旅联合支付480万元本金加120万元财务费用(合计600万元),2016年后每三年增加5%。

上述协议签署后,北京易金于2013年向国旅联合支付了600万元人民币。但自2014年至今,一直未付款,世源叶巍(即嘉恒公司)也未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因此,国旅联合从2015年开始起诉北京易进,随后增加嘉恒公司作为被告,要求易进公司支付1200万元(2014年600万元,2015年600万元)并支付利息,嘉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1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易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支付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但驳回了国旅联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北京一进还上诉撤销一审判决,责令驳回国旅联合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北京易进认为一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为《债务清偿担保协议》确定的双方债权债务数额有误。向cits合资公司偿还600万元不足以证明存在7576.64万元的债务。债务清偿协议中确认的债务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不扣除益进公司向cits合资公司支付的款项是错误的。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述《债务清偿担保协议》涉及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一金公司和嘉园公司,该协议规定“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合同关系的成立和生效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未能举证的法律后果。现根据《债务清偿担保协议》向益金公司、嘉园公司主张权利,依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

对此,国旅联合表示,公司将在整理原始文件后,通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再次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截至2015年底,公司已计提北京一金债权80%的坏账准备。在2016年度报告的审计中,公司将与会计人员沟通是否对益进的债权进行全额计提。如果全额计提,当期利润将受到14,609,100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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