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动物防疫工作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辽宁省针对农村动物防疫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防控措施,旨在提高动物防疫水平,确保农村地区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本文将详细解读辽宁省农村动物防疫新规,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农村动物防疫人员及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1.1 外来人员管理
- 村委会(社区)需事先知晓实施动物防疫活动的人员身份,并做好外来动物防疫人员的登记备案和体温监测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1.2 宣传与监督
- 村委会必须宣传到位、监督到位,确保动物防疫活动全程可追溯。
1.3 登记备案
- 动物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防疫活动前,需向当地村委会(社区)登记备案,如实报告拟实施区域和持续时间等内容。
1.4 跨村防疫
- 低风险地区间跨村实施动物防疫的人员,需持有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健康排查合格证明,经拟实施动物防疫活动的村委会(社区)备案同意,报乡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开展跨村动物防疫活动。
1.5 体温监测
- 动物防疫人员每日上下午开始实施防疫活动前,必须测量体温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1.6 消毒与防护
- 动物防疫人员需配备便携式消毒器具、消毒药等消毒用品,在每场(户)动物防疫活动开始前和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消毒,勤洗手、勤漱口。实施动物防疫活动全程必须戴口罩。
1.7 场所询问
- 动物防疫人员进入每个动物防疫活动场所前,必须详细询问该场(户)人员有无发热等症状,有无外来人员等信息。
1.8 减少接触
- 动物防疫人员在从事动物防疫活动期间,尽量减少与人员(包括防疫场所人员)接触,尽量减少活动区域。
1.9 行动轨迹记录
- 动物防疫人员每日必须详实记录全部行动轨迹,包括去过的场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等。
二、重大动物疫病秋季集中防疫工作
2.1 防疫目标
- 确保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平均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2.2 防疫措施
- 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切实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
-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实行强制免疫,除个别市外,普通牛羊布病实行强制免疫。
- 规模养殖场程序化免疫,散养畜禽集中免疫与月固定补免周”相结合。
2.3 疫苗供应与培训
- 组织好疫苗供应,对疫苗冷库、冰箱等开展一次彻底检查,确保疫苗冷链系统正常运行。
- 在集中免疫前,要对村防疫员、养殖场兽医人员、乡镇所工作人员等进行免疫技术培训,确保免疫操作人员掌握免疫程序、免疫剂量等要求。
三、畜间炭疽疫情防控
3.1 疫情监测报告
- 严格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畜间炭疽防控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强化畜间炭疽防控,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和举报核查制度。
3.2 知识宣传
- 通过广泛开展炭疽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屠宰等从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意识。
3.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 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和收集体系,推进肉牛、肉羊养殖业保险,严格执行病死牛羊不准宰杀、不准转运、不准贩卖、不准食用,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要求。
四、总结
辽宁省农村动物防疫新规的出台,旨在提高动物防疫水平,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新规,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共同守护动物健康,共筑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