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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 大商所发布豆粕期权异常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说明

导语:3月24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布《关于期权异常交易监管相关事项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相关监管标准和处理程序进行说明。《附注》规定了自营行为、频繁报告和提款行为、大额报告和提款行为以及关系账户超额头寸行为的实际控制的监管标准和处理程序。《说明》认为,期权自营行为的监管标准是:客户或非期货公司成员在一个期权合约上,单日自营交易次数达到5次以上(含5次),构

3月24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布《关于期权异常交易监管相关事项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相关监管标准和处理程序进行说明。

《附注》规定了自营行为、频繁报告和提款行为、大额报告和提款行为以及关系账户超额头寸行为的实际控制的监管标准和处理程序。

《说明》认为,期权自营行为的监管标准是:客户或非期货公司成员在一个期权合约上,单日自营交易次数达到5次以上(含5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买卖”的异常交易行为。其中,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交易的,按照自营行为处理。频繁报告和撤回期权的监管标准是,客户或非期货公司的成员在一天内取消了500多份期权合同。其中,期权做市商交易所造成的频繁申报和撤单不视为异常交易行为。大规模申报和撤回期权的监管标准如下:客户或非期货公司成员在一天内取消期权合同超过400次(含400次),且单笔订单取消金额超过合同最大订单数的80%。对期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额头寸行为的监管标准是,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持有的某个月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入和卖出头寸、看跌期权的买入和卖出头寸以及看涨期权的卖出和卖出头寸之和分别不得超过期限仓标准。根据大商所3月17日发布的《关于豆粕期货期权上市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关系账户实际限额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即豆粕期权上市初期为300手。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在同一天多个期权序列上的组合头寸超过外汇处理标准的,应当一次性确认。

在上述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程序方面,为确保豆粕期权顺利上市,交易所在上市初期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与期货交易不同,在期权方面,如果客户与非期货公司会员进行自营交易,频繁申报撤单,大额申报撤单符合标准,且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储行为符合处理标准,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措施,交易所将根据期权品种限制相关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开仓权限。

防范和控制风险是保证期权顺利运作的重要监管保障。据大商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交易所通过引入做市商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期权中介机构管理、加强投资者教育等方式对市场进行严格监管,全面应对和有效防控风险,确保豆粕期权顺利上市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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