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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子公司分时传媒虚增利润6047.25万元 联建光电遭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

导语:  2017年底,因涉嫌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证监会对连谏光电(300269,股份)(300269,SZ)进行立案调查。7月13日晚,连谏光电宣布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预告》。据调查,2014年至2016年,连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煤转)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和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178.7万元,虚增利润6047.25万元。分时媒体

  

2017年底,因涉嫌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证监会对连谏光电(300269,股份)(300269,SZ)进行立案调查。7月13日晚,连谏光电宣布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预告》。

据调查,2014年至2016年,连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煤转)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和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178.7万元,虚增利润6047.25万元。

分时媒体虚增利润6047.25万元

具体而言,2014年8月,分时传媒与泸州老窖(000568,股吧)七泉小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泉小九)签订合同金额1500万元的户外广告合同,并根据合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2015年9月,西藏大禹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禹、分时媒体孙公司)与齐泉签订户外广告合同,合同金额626万元,并根据合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经调查,该合同尚未完全执行。据此,分时传媒2014年和2015年的营业收入分别膨胀了619.62万元和94.28万元,2014年和2015年的利润分别膨胀了619.62万元和94.28万元。

2015年9月和2016年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金宝史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史圣)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920万元和2100万元,并根据合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经查,该合同未实际执行,2015年和2016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764.32万元和992万元,2015年和2016年分别虚增利润764.32万元和992万元。

2015年7月,西藏大榭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合同,2015年11月,双方签订媒体更换点确认单,约定合同金额变更为880.95万元,并按合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2015年11月,西藏大禹与鲁能宝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合同,合同金额3800万元,并按合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经查,合同未完全履行,分时输煤虚增2015年营业收入2778.86万元,虚增2015年利润2647.4万元。

此外,2016年1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四季营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合同,合同金额1500万元。经调查,该合同广告业务收入经分时煤炭运输确认,虚增2016年营业收入929.62万元,虚增2016年利润929.62万元。

最终,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和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19.62万元,虚增2014年利润619.62万元,占连谏光电披露当期利润总额的3.82%;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3637.46万元,虚增利润3506万元,占连谏光电本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97%;2016年,虚增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分别为1921.62万元和1921.62万元,占连谏光电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4.07%。

在调查过程中,连谏光电也开始了自查自纠的过程。经自查,2014年至2016年,三家子公司的分时制媒体、精准聚焦、海洋文化等部分收入和成本未得到准确确认。对这三家子公司之前的业绩进行追溯调整后,分众传媒和精准聚焦之前的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由达标变为达标。

分时媒体2014年业绩承诺达成率由102.61%变为95.79%;2015年绩效承诺完成率由98.49%变为66.45%;2016年绩效承诺完成率由98.34%变为81.19%。2017年,分时传媒实现净利润7282.38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仅为56.89%。截至2017年末,累计净利润仅为78.74%,且未完成利润承诺,导致连谏光电商誉发生重大减值。

第二大股东何基伦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五年

公告显示,由于上述行为,连谏光电在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2015年半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计划责令连谏光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此外,深圳证监局计划对连谏光电的数名高管进行警告和罚款。其中,建议对何其伦、周、朱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刘、齐伟进分别被警告、罚款20万元;黄、姚太平分别被警告、罚款10万元;警告熊金玉、姜维、段、向、马维金、、谢志明、张艾明、肖,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杨在飞、肖志兴、袁和分别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记者了解到,何其伦、周、朱均为分众传媒的原股东。由于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由何其伦、周、朱负责,且违法情节严重,根据有关规定,拟采取五年措施禁止何其伦进入证券市场,三年措施分别禁止周、朱进入证券市场。

2018年6月25日,连谏光电宣布将联系广东南方新视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及相关受让方已就股权转让达成初步意向,可能导致连谏光电控制权发生变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清算风险将得到有效化解。

具体而言,受让方拟收购光电第二大股东何其伦持有的光电(600184股)。截至7月3日,第二大股东何基伦持有公司股份7699.2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5%,质押股份7575.2万股,占其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98.39%。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熊金玉,为公司治理的长期稳定和清算风险的最大化解决,经与受让方深入沟通,拟出售不超过8%的股份,以解决其个人财务问题。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在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调查期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作出后六个月以内,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连谏光电秘书长汪峰告诉记者,“相关股份的转让需要遵守减持规定。理论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六个月后减持股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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