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央行外管局出台指引规范两地基金互认
【中央银行外管局发布规范两地资金互认指引】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范内地与香港资金互认。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范内地与香港资金互认。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金互认是指在境外注册并由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允许出售给当地居民。今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正式签署《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监管合作备忘录》,并发布《香港基金互认管理暂行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这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指引》从香港基金在内地发行、内地基金在香港发行、基金与外汇管理、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规定了两地基金互认。
根据《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跨境发行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所涉及的人民币账户和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和销售实施信息报告管理,并对外汇账户开立、资金兑换、收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指引》提出,跨境发行基金筹集的资金可以以人民币或外汇的形式进出。如涉及货币兑换,可由托管人或代理人在银行直接办理;鼓励以人民币计价的跨境发行和销售以及跨境收付;国家外汇管理局只监控资金互认总额,不审批单个机构或单个产品的额度。
至于两地互认基金募集资金的净汇(入)额规模上限,《指引》明确初始值相当于3000亿元。当募集资金净汇划(入账)规模达到相当于3000亿元人民币时,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内地(香港)基金的注册(认定)和跨境发行销售相关工作,直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公告汇划()原则上香港(内地)基金在内地(香港)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此外,《指引》还建议实行信息报告制度,互认基金的信息报告程序委托给托管人(银行)或代理人(银行或基金公司);建立系统的数据统计和提交程序,无需人工报告或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