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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国企改革再迎政策密集期 13个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已相继制定出台

导语:【国有企业改革迎来政策密集期,13项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相继制定出台】国资委主任肖亚青日前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介绍国有资产改革情况,表示目前已陆续制定出台13项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9份文件正在履行相关手续,所有相关配套文件即将完成。(上海证券报)目前,已陆续制定发布13项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9个文件正在落实相关程序。7月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改革迎来政策密集期,13项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相继制定出台】国资委主任肖亚青日前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介绍国有资产改革情况,表示目前已陆续制定出台13项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9份文件正在履行相关手续,所有相关配套文件即将完成。(上海证券报)目前,已陆续制定发布13项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9个文件正在落实相关程序。

7月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的颁布也成为一个重要信号,即国有资产改革在低调推进几个月后即将迎来政策密集期。国资委主任肖亚青日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介绍国有资产改革时表示,目前已陆续制定和发布了13项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有9项文件正在落实相关程序,所有相关配套文件即将完成。

“国企改革文件将进入密集期,文件下发后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比如,下一步国企改革将推进重组整合,增加集团层面的并购,进一步精简主营业务,推进产业链重点业务重组整合,推进去产能,优化同类资源配置,实施专业化经营。”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进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此时发布上述《办法》非常及时。这是一份回答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操作性文件,强调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等许多新事物。”

对“增资”和“资产转让”有详细规定

与2004年生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发布的《办法》增加了“增资”和“资产转让”两类国有资产交易的详细规定。“以前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股份制背景下的产权交易,而新办法关注的是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在内容上,《办法》主要强调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规范和信息披露。”李进说。

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三公开”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负责对国有出资企业产权转让进行审查。因产权转让,国家对被投资企业不再拥有控股股权的,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报同级政府批准。关于国资企业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办法》还明确,主营业务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必须由国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批准。

关于企业增资问题,《办法》明确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负责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进行审查。国家因增资不再持有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还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报同级政府批准。

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办法》明确,企业生产设备、房地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的对外转让,在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资企业内部或者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之间以非公开方式转让的,转让方应当逐级上报国资企业审批。

加强公共信息公开的核心环节

根据《办法》,国有资产交易在评估、定价、上市、调价、支付等诸多环节都有具体规定。,并且在核心环节公开信息的时间也有规定。

如产权转让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经转让审批单位书面批准。还有一个增资部分。增资协议签订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并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公布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者名称、投资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混合所有制企业对《办法》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办法》对混合所有制企业采取了与公有制企业相当的监管规则。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超过50%,但为最大股东,并能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实际控制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也就是说,实际由国有资产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将受到与国有资产50%以上的国有独资企业和绝对控股企业相同的交易监管。

“混合所有制企业基本由国有企业监管,也就是说‘提高’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管待遇。上述限制性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程序,但对监管和审批问题的“收紧”也将增加私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的担忧。”有些负责私企的人是这么想的。

在李进看来:“混合所有制的特点是经营效率高,一切都要经过上级批准,会限制企业的活力。因此,呼吁尽快发布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相关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也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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