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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既往 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导语:案例回放:2007年12月1日,某督察局的一名督察在对X通用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的例行检查中空发现,该公司B-8XXX飞机的飞行记录本上记录该飞机于2007年4月8日至10日在某机场飞行,当事人在运行前未按照适航指令完成相应工作,涉嫌违反《通用操作与飞行规则》的规定。随后,督察发起了案件调查,并做了调查记录。被申

案例回放:

2007年12月1日,某督察局的一名督察在对X通用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的例行检查中空发现,该公司B-8XXX飞机的飞行记录本上记录该飞机于2007年4月8日至10日在某机场飞行,当事人在运行前未按照适航指令完成相应工作,涉嫌违反《通用操作与飞行规则》的规定。随后,督察发起了案件调查,并做了调查记录。被申请人也承认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

经监察局法制部门审查,认为确定直接责任人的证据不足,需要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补充调查记录。之后,检查员对公司的质量经理和机械师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复制了飞机的飞行记录。公司负责人承认违法行为,并表示将认真整改,接受局的处罚。

案例解读:

本案是由稽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造成的。案情简单,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法律的适用。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2007年4月8日至10日,检查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为2007年12月1日。《CCAR-91R2通用操作和飞行规则》于2007年11月22日生效。检查员不同意根据CCAR-91R1在发生时有效还是CCAR-91R2在发现违法行为时有效来实施违法行为。

本案的法律适用争议实质上是行政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一般来说,法律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不应具有溯及力,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应当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事件和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规范来衡量人们昨天的行为是否合法,也不能因为人们曾经从事符合当时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制裁他们。这是讨论规则意义上的法律溯及力,但这个原则不是绝对的。立法者出于维护某种利益的目的,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考虑例外,承认法律在某种情况下的溯及既往,即承认“有利的法律溯及既往”。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行政案件审判适用法律规范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明确了“宽严相济”的原则。第三条规定:“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实践,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新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程序问题适用新法。”

相关提示:

当事人的陈述和调查笔录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审查员根据规则和处罚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为了使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收集的证据包括机组人员、公司维修部经理和机修工当天的调查笔录,以及直接证明违法行为的飞行记录。

检查人员一开始只对机长和副驾驶做了调查记录,法律审查人员认为确定直接责任人的证据不足,所以也要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做调查记录,证明公司作为飞机的运营人空,未能按照规定保证飞机空始终适航。

本案中,行政相对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配合局方调查取证,可视为态度较好、处罚较轻的酌定情节,无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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