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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操人人日人人干 广播操人人能做 著作权专属一家

导语: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第九套广播体操光盘版权纠纷案近日在法院宣判,原告中国体育新闻集团公司获10万元。中国体育报公司声称,国家体育总局组织了音乐、美术、创作、运动、舞蹈、电子产品和制作人员,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前八套广播体操的基础上,创造了中国第九套广播体操。2011年6月27日,学会与国家

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第九套广播体操光盘版权纠纷案近日在法院宣判,原告中国体育新闻集团公司获10万元。

中国体育报公司声称,国家体育总局组织了音乐、美术、创作、运动、舞蹈、电子产品和制作人员,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前八套广播体操的基础上,创造了中国第九套广播体操。2011年6月27日,学会与国家体育总局集团司签订第九份广播体操出版合同,获得广播体操的独家复制、出版和发行权。学会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于2011年8月8日前出版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图书、挂图、CD、VCD、DVD产品,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日,该协会发现广东某音像公司和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出版发行的侵权作品,涉嫌侵犯第九套广播体操专有权。因此,本院提起上诉,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作出合理费用共计66.58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家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本质上是思想而非表达,不具备作为作品的法律条件,不能归入任何法律形式或类型的作品,因此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广播体操动作的第九套文字描述和插图,作为文字作品、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国家体育总局享有第九套广播体操伴奏音乐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国家体育总局用该作品制作了第九套广播体操伴奏音乐录音制品,并通过签订出版合同,将该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独家复制发行权授予中国体育出版社。因此,中国体育新闻集团公司作为该音乐作品版权的独家使用者和伴奏音乐录音的制作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被控侵权DVD使用广播体操第九套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侵犯。据此,根据《著作权法》,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图书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被告广东音像公司和被告广东文化传播公司停止出版发行侵权DVD《第九套广播体操》;广东某音像公司和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人民法院日报》联合发表侵权声明消除影响;广东某音像公司和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中国体育新闻集团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并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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