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许可证取消 央行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6月11日起实施
日前,央行紧急下发《关于取消试点发放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发放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旨在优化企业账户开户服务,完善银行账户管理模式,为银行账户管理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试点地区为江苏省台州市及其所属县、浙江省台州市及其所属县,试点将于2018年6月11日起实施。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基本账户业务。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存款人办理基本账户业务的银行,暂时不会纳入试点范围。
此次试点的内容是取消发放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也就是说,试点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银行对企业的基本账户由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不再发放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同时,加强活动前后的管理。也就是说,试点地区银行对企业开立基本账户实行面对面签约制度;与企业签订账户管理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基本账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管理,完善企业重要信息变更、到期未更换凭证、未配合对账、连续一年账户未收付等异常情况的处理机制。
此外,试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6月11日起,企业在试点地区开立基本账户时,应按现行规定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材料。试点地区银行应按照规定审核开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面谈,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基本账户的唯一性后,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立基本账户,并将基本账号和存款人密码送达企业。
试点地区银行基本账户开立完成后,应及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开户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开户信息复印件或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收到银行提交的开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后核查,核查比例应在试点开始后3个月内达到100%,后续要求视试点情况另行通知。
企业纳入本试点不需要取得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在按照规定办理其他需要签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向银行提供基本账号,以替代原基本账户批准号。
第二阶段,从12月1日开始,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账户时,除实施一期业务处理措施外,还将增加完善账户管理协议、增加身份认证方式、加强“转公转私”管理、完善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加强销户管理等试点内容。二期业务处理办法另行公布。
据悉,试点原则有三条,一是服务优先,提高满意度。第二,管理与发布相结合,防范风险。第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通知指出,试点地区的银行要做好内部系统改造、账户管理协议和制度修订等必要准备。未按期完成相关协议和制度修订或不符合相关协议和制度要求的银行,不得参与试点工作。